一、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能否终止
1、土地承包合同出现违约的,如果一方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解除后就终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户口迁入城市之后,还可以承包农村土地吗
实践中,如果是户口迁入城市后,能不能再去承包农村土地应视情况而定:
1、单纯的个人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
2、全家迁入小城镇、县城落户的,由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不愿交回的,继续享有承包地。小城镇,一般指县级及以下的城镇。
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定居,且全家户口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或者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和县级市。
在承包土地之后,承包方就享有下面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要是发包方有所阻拦的,就是不正确的行为,可以依法维权;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应地,承包方也需要承担下面的几个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比如不能拿去建房;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