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赌取证需收集上下线言词、电脑数据、通话短信、银行转账;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需提取复制固定,制作文字说明、签名盖章,存境外需见证人签名,依据刑法第303条,赌博者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
法律分析
一、网赌的取证,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
1、上下线之间言词证据;
2、电脑硬盘的数据;
3、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
4、银行转账明细。
二、网络赌博是赌博的一种,取证过程和一般赌博基本相同,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2、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
3、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4、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网赌行为,侦查机关应从上下线言词、电脑硬盘数据、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银行转账明细等方面收集证据。在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时,侦查人员应制作详细的文字说明,记录提取、复制、固定的过程和相关信息,并由制作人和持有人签字或盖章,随案移送。如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计算机上,需有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并可拍照或录像记录提取过程。违法开设赌场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