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是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了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又发生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定的损失。此处的解除合同主要就是指退房。在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房的同时,可以另行主张一定的赔偿责任。
2.如果房屋非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其他的质量问题,并且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买设为可以主张退房,也就是解除买卖合同,并且进一步的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3..如果交付使用后的房屋因为质量问题并没有放松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