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单位不续签合同处理如下:
1、劳动者换癌症,劳动合同期内,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换癌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出劳动岗位领取病残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患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法定医疗期结束为止,然后如果单位不续签,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法定医疗期满,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