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允许,《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非全日制用工;
(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一、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哪些劳动合同不能签
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劳动合同不能签
个别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这样一来,如果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极易惹上官司。
(一)口头用工合同不能签
这类工作一般由朋友、亲戚或熟人介绍,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只有口头的意向承诺和约定。这种口头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会造成维权难。
(二)生死合同不能签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伤亡由劳动者自理等条款,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会为自己找到开脱的理由。
(三)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后面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