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注销了卡里还有钱不能取出来。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银行卡注销流程如下:
1、查找银行,先在网上找到就近的银行服务大厅,之后携带身份证和该行的银行卡到就近的银行服务大厅进行排队;
2、提出申请,在银行柜台填写“业务申请表”,提出销卡申请,并告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注销银行卡的原因。之后将银行卡、身份证和业务申请表交给工作人员;
3、查询欠款,柜台工作人员会先在银行系统查看要注销的银行卡是否有账单或业务未结清。如果发现有贷款或年费还未还完理财投资产品还在使用中这些情况,会告知持卡人还清贷款或年费、撤回理财投资之后再来销卡。如果卡内还有余额,会询问是否转出余额。这时需要先将余额转出再进行销卡;
4、注销卡片,将余额转出或者补缴费用后,就可以注销银行卡了。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五条
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