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主要讲述了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刑事案件最终需要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一般情况下,先交罚金再等待判决,交罚金可以在量刑时起到酌情从轻处罚的作用。缓刑是国家依法判定的,交罚金不会改变判决结果。在宣告缓刑后,被判决有期徒刑的要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法律分析
看什么性质的案件,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已,刑事案件立案后都需要由侦查机关转到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由检察院做是否起诉的决定的。
按照法律程序来说,是要先进行判决在进行交罚金,但是一般情况下是先交罚金,在等待判决,缓刑是国家依法判定的,不会因为交了罚金就更改判决,但是交罚金会让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具体情况惊醒量刑。罚金一般要在缓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应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上交。在宣告缓刑后,被判决有期徒刑的要在考验期内严重违法律法规等,将会撤销缓刑,直接执行原刑罚。进行原刑期的执行。一般交罚金后,进行缓刑期考验期,一般不会减刑,除非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的考验期一般不能少于一年。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书对量刑和开庭审判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对量刑和开庭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认罪认罚书是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的书面文件。首先,认罪认罚书的签署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所认识和悔过之意,这有助于法庭对其态度和态度改变进行评估。其次,认罪认罚书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法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过表现,从而在判决量刑时可能会给予较为宽大的处罚。最后,签署认罪认罚书也有可能对开庭审判的程序产生影响,例如可能会减少庭审时间和成本,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因此,认罪认罚书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判决交罚金的顺序是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的。交罚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不会改变判决结果。缓刑期间的考验期是重要的,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被告人来说,严守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刑的后果。认罪认罚书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可以影响法庭对被告人的态度和量刑决定,同时也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