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工伤认定的起诉书如何书写?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长江中路。
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7年6月4日17时20分许,原告之兄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至S103线155KM50M处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之兄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8年8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朱某之兄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是可以向当地的社保中心以及用人单位索取工伤赔偿金,在进行工伤赔偿前,也需要受伤的劳动者先进行工伤鉴定,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