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干警提押在押人员不带手铐并不一定违反规定,实际上无论我国的《看守所条例》还是《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于普通犯人,都是严格限制戴械具,只是固定在某种情形可以戴,而不是必须戴。但是对于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