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干警提押在押人员不带手铐并不一定违反规定,实际上无论我国的《看守所条例》还是《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于普通犯人,都是严格限制戴械具,只是固定在某种情形可以戴,而不是必须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