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中的犯罪人一般不使用戒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且不得故意伤害犯罪人。
法律分析
不需要戴手铐,犯罪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一般是不使用戒具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拓展延伸
看守所中的羁押措施:手铐使用情况调查
根据对看守所中的羁押措施进行的手铐使用情况调查,发现手铐在羁押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手铐作为一种限制措施,主要用于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安全和防止其逃脱。在看守所中,手铐的使用通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在押人员表现出潜在的危险行为、威胁他人或自身安全,或者存在逃跑的风险。然而,手铐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审查。看守所应确保手铐的使用是合理、必要和比例适当的,同时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基本权益和尊严。综上所述,手铐在看守所中的使用应当在严格的监督下进行,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权标准。
结语
合理、必要、比例适当地使用手铐是保障看守所中被羁押人员安全的一种手段。然而,我们也要注意确保手铐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权标准,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基本权益和尊严。看守所应加强监督,确保手铐使用的合理性和适度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原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