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业救助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物质救助:通过失业救助来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来维持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前的基本生活。在资金来源问题上,救助资金主要是国家出资。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慈善机构等方式来筹集一部分资金。 精神救助:在对救助对象进行物质救助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对他们的精神关怀。比如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让其想方设法自谋职业;请专家为他们设计个人发展规划,进行心理咨询与诊治,排除他们的心理消极情绪,使失业者对未来充满信心等。 技能救助: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及技能救助,使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无疑成为失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由原来单纯的输血的失业补贴变为积极的造血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