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能保障未成年人行政诉讼,保险人得到法律帮助。能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权,法人代理,参与诉讼权等,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原则,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声音特点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查人员承办全班调查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还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城市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放在嫌疑人被人好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置,对被拘捕,逮捕,执行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也不公开实力。但是因未成年人被今日逢的人同意,未成年人被告人走了,但需要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代表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周岁,被判五年以下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置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