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此外,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