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退出的清算方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进行的。股东可以通过协商转让股权的价格,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退出。如果其他股东未在三十天内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比例可以协商确定或按出资比例行使。
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退出的清算方式:一般由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转让的价格,达成一致后退出。当事人既可以按市场价格自行协商,也可以请评估机构评估,然后再申请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公司股东退出怎么清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拓展延伸
公司清算程序及股东权益保障
公司清算程序及股东权益保障是指在公司资产清算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清算程序包括确定清算责任人、编制清算方案、召开股东会议等环节,确保清算工作的透明、公平和合法性。同时,为了保障股东权益,需要确保清算资产的合理评估和公正分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清算过程中,应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尽量减少清算损失,确保股东能够合法、公正地获得其应有的权益。这样的程序和保障措施,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股东的信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公司股东退出的清算方式一般由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转让价格后达成一致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清算程序及股东权益保障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清算资产评估和公正分配,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和股东信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