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可以构成抢劫罪,能判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以抢劫犯必须有加重情节,才可能被判处死刑,加重情节主要包括:
1.入户抢劫。具体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
7.持枪抢劫。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物资。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