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在会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以及相关的情况有所变化,但是在大体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价之目的;
(二)只允许此次评价工作直接参与人员和专职保密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三)未经提供方许可不得披露和转让其商业秘密;
(四)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如何约定合同内容的保密条款?
(一)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
(三)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以上(一)(二)(三)条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
二、保密合同违约金条款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一)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二)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
(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五)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带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违约金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机构计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