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业人员的档案,应该存在当地的档案托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档案管理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为原则。
档案中有可供陈列鉴赏、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关机构保管之。
第七条 档案管理作业,包括下列各款事项:
一、点收。
第八条 档案应依档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分类系统及编目规则分类编案、编制目录。
各机关应将机关档案目录定期送交档案中央主管机关。
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应汇整国家档案目录及机关档案目录定期公布之,并附目录使用说明。
档案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研究部门,加强档案整理与研究,并编辑出版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