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捕是公安机关为认定涉嫌犯罪而采取的强制举措之一。刑事拘捕后的“结果”决定了是否将案件留有案底,有案底的就会影响孩子们的政治审判。拘捕包括行政(治安)拘捕、司法拘捕和刑事拘捕。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治安)拘捕原则上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决定的拘捕包括司法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举措。刑事拘捕绝对是一种刑事强制举措,而不是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只是对现任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临时强制举措,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于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