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体有以下要求:(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援助证自动作废,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二)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及时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三)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四)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五)凡符合新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新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重新核发援助证:1、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
2、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