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其实就是被告人经法院判决后,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在我们的概念中是承担有期徒刑的责任,简称服刑。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起诉的,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不得进监狱。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被告人未被判有罪,自然不需要坐牢。我们这里重点讨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需要坐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若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不会坐牢;若法院最终判决是单处罚金,不用坐牢;若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只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且不重新犯罪,被告人也不用坐牢。对于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定罪但免除处罚,这种情况也不必坐牢。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轻微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对于没有刑法通则规定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是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二是无法重量刑要素;三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地抢救被害人和损失的物资;第四,认罪态度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