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实院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院属于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归县卫生局管,县级医院由市卫生局管。市级医院由省卫生厅管。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