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次。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正。2、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正。3、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