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要点是合法性,有效性。
1、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
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
2、合同期管理环节
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3、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一、如何审核劳动合同?
1、审核劳动合同时
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2、注意审核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时约定了长于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如没有此前提,则双方就试用期的约定即使有协商的合意存在,也无法生效,反而会产生试用期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效果。
第二,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