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和收取以下物件:(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2)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类押金,如工作服押金、劳动违约风险押金等;(3)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