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诉案件分为三类:一是申诉案件;二是其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自诉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因此,自诉案件没有逮捕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