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是指承揽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质及其效用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承揽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质量、包装等实际效用方面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为定作物有瑕疵。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则可以采取有关措施补救,对工作成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定作人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减少相应的报酬;对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定作人有权要求修理、重作,承揽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理或者重作,定作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承揽人承担修理的有关费用,因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造成交付迟延的,承揽人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承揽人又拒绝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后仍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收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
所谓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是指在承揽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的权利。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承揽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为了预防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用其自身技术、经验优势而为的种种欺诈以及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可能存在瑕疵,法律特别赋予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监督检验权。
二、定做人的义务有哪些
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及时接受工作成果;
2、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3、配合与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