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通常应当主动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需要通知已知债权人。这种通知义务是法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宣告通知: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管理人需要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企业破产的事实。
2. 破产程序启动通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破产程序已经启动,债权申报和确认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债权申报通知: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来通知已知债权人,例如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途径。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破产管理人应尽最大努力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破产管理人在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可能需要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商业机密和隐私。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在合适的法律程序下进行通知,如在保密协议、合同约定等条件下。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