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签订,或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等事项,未导致用人单位这一合同法律主体的实质性变化,并不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于合并、分立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承继的范围包括劳动者,承继的内容包括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的适用选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