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和反诉,因为被害人有权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调解制度,并且公诉转自诉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不允许反诉。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满足侵犯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犯罪、被告人明确且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等条件。
法律分析
公诉转自诉不能调节和反诉。
原因如下:
1、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制度。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反诉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那么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必须是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
2、必须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3、起诉的人必须是被害人,但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
4、被告人要明确,个人信息必须准确;
5、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6、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且自己必须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结语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制度。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利,不允许反诉。公诉转自诉案件需满足条件:侵犯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人为被害人或知情人,被告人信息准确,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