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在最后六个月内有特殊障碍时,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会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要件包括请求权的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或催告、债务人确认债权或同意履行义务会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有哪些?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或提醒当事人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进行催告,债务人确认债权或同意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典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将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若存在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将中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包括存在请求权、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或提醒当事人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