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相关规定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抚养费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增加情况指子女必要时提出、患病或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给付方经济收入增加等。减少情况指给付方经济困难、无法按原数额给付、子女大部分抚养费由另一方负担等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无需当事人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您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一审法院可以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以促进他们履行自己的抚养子女责任。如果其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一、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结语
抚养费是子女教育的重要保障。如果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申诉解决。一审法院可以进行教育、警告,以促进当事人履行抚养子女责任。如果其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也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