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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有没有未遂?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本文主要讨论了合同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认定标准。文章认为,行为人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时,合同诈骗罪即构成未遂。同时,未遂的合同诈骗罪同样应受到处罚,其未遂情节应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文章指出,在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因此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为主要依据,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有未遂形态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存在未完成形态。认定标准: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行为人对他人进行合同诈骗,但仅构成未遂的,同样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应当对其按照未遂犯的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未遂的数额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是指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则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达到的诈骗总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

司法实务操作中,遇到诈骗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犯罪形态,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所以说,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犯罪金额。

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标的金额是100万元,最后拿到30万元,应认定犯罪金额为30万元,没有拿到的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在我国刑法当中,除了过失犯罪和少部分行为犯,可以说任何一个犯罪都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财产型犯罪都是以财产是否被实际侵犯或是否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来衡量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没有排除诈骗犯罪的未遂,因此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存在未遂问题。推而论之,合同诈骗罪是存在未遂的,而且比其他犯罪的未遂还要多。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是严重侵犯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未遂犯如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宽大处理: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等。

2. 临界点: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未遂犯,可以将其犯罪行为与已经达到的犯罪数额临界点进行比较,若未遂犯的犯罪行为未达到临界点,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悔罪表现:犯罪未遂犯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4. 个人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未遂犯,如家庭困难、身患重病等,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对于合同诈骗罪未遂犯如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数额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

结语

合同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应以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未遂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未遂的情节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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