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80万,退赃了判多少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问题可免除刑罚的情况包括:法定从宽、退赃全额、非主犯且获赃较少、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诈骗数额的界定依据法律规定,三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三万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刑事处罚不同。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80万,退赃了判多少年
诈骗8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遇到诈骗问题何时可以免除刑罚
诈骗问题具有以下情况时可以免除对应的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诈骗数额如何界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依据诈骗的具体数额承担对应的刑事处罚。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案件:揭示80万元被判决的黑幕
在这起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80万元的判决结果揭示了一个黑幕。调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欺骗受害者,骗取大量财物。经过缜密侦查和证据收集,法庭最终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揭示了网络诈骗背后的犯罪网络,以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和受害人的数量。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并向社会传递了打击网络诈骗的强烈信号。此次判决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公正和安慰,也为预防和打击类似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结语
在这起涉及80万元的网络诈骗案件中,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一判决结果揭示了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示了司法公正和打击网络诈骗的决心,为社会传递了强烈的法律信号。此次判决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公正和安慰,也为预防和打击类似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