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与走私罪的界限在于犯罪对象。走私毒品罪的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对象是除毒品外的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物品。如果行为人同时走私毒品和其他物品,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罪数罪并罚。走私罪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目的是防止偷逃关税和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走私罪的对象包括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走私罪的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货物进出国境。走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法律分析
运输毒品并不算走私罪,走私毒品是一种走私行为,但其不属于走私罪的犯罪对象,需判定为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走私行为。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构成要件
客体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象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结语
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在犯罪对象、构成要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罪与逃汇罪在客体、对象、表现形式和犯罪主体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