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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盗窃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原则

2024-03-1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未遂也应定罪处罚;未满16岁的人犯盗窃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包括有形和无形财物;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2、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数额如何认定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结语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包括以下几点:盗窃数额、盗窃未遂、未满16岁的犯罪者、盗窃的财物范围以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处理。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判处不同的刑期和罚金。盗窃罪的数额认定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将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地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报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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