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网络诈骗金额≤3000元;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等。
法律分析
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网络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下,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下的等。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刑罚减轻或免除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诈骗罪的刑罚减轻或免除的条件和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定的。一般来说,以下情况可能导致诈骗罪的刑罚减轻或免除: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主动退赃、情节轻微、对被害人有重大善意补偿等。然而,刑罚减轻或免除并非一定发生,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会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刑罚。总之,减轻或免除诈骗罪的刑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限制,并受到司法裁量的影响。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减轻或免除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限制。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主动退赃等因素可能导致刑罚减轻或免除。然而,法院还需考虑犯罪手段、后果、社会危害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刑罚。刑罚减轻或免除并非一定发生,受司法裁量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