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被告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