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评估指标定义:
(一)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二)轻油收率=轻油产品(轻油产品范围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苯类产品、洗涤剂原料油、分子筛脱蜡料、甲基叔丁基醚)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三)汽油收率=汽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四)柴油收率=柴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五)柴油、汽油产出比例=柴油产量÷汽油产量。
法律依据: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能力、汽油库存能力、柴油库存能力、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