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害人身体不同位置受到伤害,有不同的轻伤标准,包括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 损伤,以及其他损伤。轻伤又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以手损伤为例,以下两种情况属于轻伤一级:1、一只手的功能累计丧失16。2、一只手的拇指缺失或离断,尚未超过指间关节。其他具体的轻伤判定标准可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
轻伤一级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 以上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 以上。
b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块面积累计7.Ocm2以上。
c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Ocm2以上。
d )眼脸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脸1/4以上。 e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侧眼脸轻度外翻。 D )一侧上眼脸下垂覆盖 孔超过1/2。
g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i )一侧鼻泪管断裂侧内眦带断裂。
j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D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 )损伤致张口困难1度。 o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个创口
b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
以上。
c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Ocm2以上。
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Ocm2以上。
f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
)眼睑缺损。
h )一侧眼脸轻度外翻。
i )一侧上眼脸下垂覆盖瞳孔。 j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
以上。
m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 )鼻骨粉碎性骨折侧鼻骨骨折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 )舌缺损。
q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
)损伤致张口困难度。
t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
u )颧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