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和农民社会保障费。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征收过程中补偿落实复杂,需公示并接受监督。水利工程征收另行规定。
法律分析
土地被征收记住这6个补偿款一个不能少:第一土地补偿费;第二安置补偿费;第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四青苗补偿费;第五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第六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补偿标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补偿的落实也会非常复杂。
第一个是土地补偿费,这是针对土地的。第二个是安置补偿费,这是针对人的。第三个是地上附属物,这是针对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第四个是青苗补偿费这也是你在地上所栽的树木,还有你种的庄稼。第五个是农村村民住宅补助费。当然这是你安身立家之处。第六个就是被征收地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结语
土地被征收涉及多个补偿款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补偿的落实也较为复杂。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制定,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在征收过程中,应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禁止侵占和挪用补偿费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