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短期前往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