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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能否获得高温费?

2024-03-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高温津贴是夏季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的福利,用人单位应支付给他们。劳动法规定,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应获得高温津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需纳入个人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企业可对兼职员工不发放高温费吗

只要在盛夏期间在岗工作,不论是否退休,是否临时工作,都应该得到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对夏季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福利,给予他们一定的防暑降温的费用,保障自己能够改善下工作环境。高温津贴是对夏季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福利,给予他们一定的防暑降温的费用。

二、劳动法对高温补贴的规定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各个地区补贴标准与发放时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语

高温津贴是对夏季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福利,给予他们一定的防暑降温的费用,保障自己能够改善下工作环境。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等补贴应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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