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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在诈骗中如何实现赔偿?

2024-03-2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诈骗犯被判刑后,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法院可强制执行、查封、拍卖财产,若无财产可分期偿还,同时违禁品和犯罪所得应予收缴。若罚金执行导致无法偿还受害人,可请求法院先行执行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诈骗犯被判刑受害人如何追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诈骗罪没钱还怎么办

1、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诈骗犯的财产,如果有能力而拒不还款,有可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也可能上老赖黑名单。如果真的还不上,在有财产执行时,法院会继续执行。

2、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收缴,收缴的财物及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或自行处理

3、如果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已经诈骗受害人的赃款挥霍一空,且在其归案后,就算拿出其全部个人财产,亦无法弥补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其直系亲属亦不愿帮助其偿还受害人,那么这种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4、诈骗罪,是需要人身刑罚与财产刑罚同时处以的,如果受害人的情形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的时候,先行执行了犯罪分子的财产,导致其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受害人。受害人有权依法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先民后刑”的罚金执行原则,先行以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执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如果犯罪分子无力偿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同时,犯罪所得应予以收缴或退赔,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如果犯罪分子无力偿还,受害人的损失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在执行罚金时,法院应优先执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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