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彩礼在离婚时的退还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彩礼是一种礼金,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被退还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彩礼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
法律分析
结婚后两个月离婚,彩礼是否可以退还?答案可能并不是统一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彩礼是一种礼金,用于表达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感激。在离婚时,彩礼的退还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被退还的。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彩礼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四个月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当事人双方虽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过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
适用上述第二、三情形的,需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三、结婚四个月离婚彩礼怎么办
结婚四个月离婚彩礼一般不退还,彩礼一般认定为赠送给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语
彩礼纠纷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彩礼是一种礼金,用于表达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感激。在离婚时,彩礼的退还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被退还的。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彩礼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明确的定义。在结婚四个月离婚时,彩礼一般不退还,但属于特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