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遭受诈骗后可采取向相关机构报警的措施追回损失。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案件从立案到法院判决需要时间,一般是5个月到1年,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
法律分析
如果你遭受了诈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尝试追回损失:首先,向相关机构报警,例如公安机关。这些机构将对诈骗行为进行调查,并尽最大努力追回被骗的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件从立案到法院判决要多长时间
诈骗案件从立案到法院判决要多长时间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实务中一般是5个月到1年,案情复杂的,甚至更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诈骗立案后能否撤案
诈骗立案后能撤案的,一般需要出现以下情形,才可以撤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属于严重侵犯财产权利的罪名,一旦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将面临刑罚。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否撤销诈骗案件并非完全由公安机关决定,还受到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意见影响。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不符合撤销条件,则公安机关也不能撤销案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可以裁定撤销案件。
总之,诈骗立案后并非一定能够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意见来决定是否能够撤销案件。同时,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诈骗案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结语
遭受诈骗时,可以采取向相关机构报警的方式追回损失。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案件从立案到法院判决需要时间,具体视案情而定,一般为5个月到1年,案情复杂的甚至更长。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在诈骗立案后,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则可以撤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