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表示,对于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北京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有三种:一是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缴费不足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然后办理退休手续。
北京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有三种:
第一,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若选择此方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不再享受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得再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办法不限户籍是否在本市,只要在京参保缴费即可。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供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填写。
第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于缴费年限相对少的人适宜。
第三,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也可以将剩余年限的费用一次性趸交补齐,也或者按月缴纳,延迟退休,同样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则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北京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如下:
1. 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发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2. 缴费不足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因此,北京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缴费不足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结语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北京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有三种:一是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也可以将剩余年限的费用一次性趸交补齐,也或者按月缴纳,延迟退休,同样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