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时,股东不一定是出资后的公司股东。股东需要履行出资后,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公司股东,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分析
企业成立时,股东是否为公司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股东不一定是出资后的公司股东。履行出资后,还需要有出资证明书,然后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投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拓展延伸
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是公司法中重要的概念。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书面证明,是股东享有公司权益的基础。而股东资格则是指股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否享有公司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国籍、性别等。而出资证明书则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证明,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证明书证明自己已经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然而,如果出资证明书上的内容不真实或者存在虚假记载,就可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问题。此时,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公司要求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因此,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是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企业成立时,股东是否为公司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股东不一定是出资后的公司股东。履行出资后,还需要有出资证明书,然后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投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