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工资基数、病假系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病假天数有关。非全月病假和全月病假的计算方法不同。非定额人员的应扣病假工资为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定额人员的应扣病假工资为(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法律分析
天津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工资基数、病假系数有关。根据天津市病假计算规定,病假工资与工资基数及病假系数有关。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还需要注意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20.8元。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非全月病假:
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注意事项: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拓展延伸
按标题:['1. 天津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生成一段150字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病假工资。
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企业职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其病假工资按原工资的80%支付。
因此,对于天津市企业职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其病假工资应按原工资的80%支付。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结语
天津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工资基数、病假系数有关。根据天津市病假计算规定,病假工资与工资基数及病假系数有关。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还需要注意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20.8元。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全月病假:
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注意事项: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