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员工发工资的方式如下:
1. 企业可以通过对公账户发放员工工资;
2. 也可以选择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员工;
3. 不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与工资发放方式无直接关联;
4. 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员工有权要求补缴或采取法律行动。
社保的缴纳规定:
1、社保缴纳的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
2、社保包含的种类: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社保缴纳的基数: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与员工的工资收入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4、社保缴纳的比例:不同类型的社保,其由单位和个人分担的缴费比例不同;
5、社保缴纳的时间:每个月有固定的社保缴纳时间,逾期未缴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6、社保缴纳的后果:不按时缴纳社保,单位和个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员工个人的社保权益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在不交社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公账户或现金方式发放员工工资,但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保,否则员工可要求补缴或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